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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 晶
《金牌律師》的熱播引發(fā)了圈內外的廣泛關注與熱議。有關注就有吐槽,尤其是業(yè)界的法律人對該劇的評價褒貶不一,有人夸贊劇情精彩,看到了我國司法改革、律師業(yè)發(fā)展的希望;也有人只是局限于現(xiàn)實,批評電視劇中的律師“不夠專業(yè)”。借此機會,我想來談談我眼中的律政劇和我眼中的《金牌律師》。
何為律政劇?
筆者認為所謂的律政劇就是描述律師這一群體執(zhí)業(yè)和生活的電視劇。無論是美劇《傲骨賢妻》、英劇《皇家律師》、日劇《勝者即是正義》、韓劇《聽見你的聲音》還是港劇《律政新人王》等,律政劇都以其獨特的魅力吸引了大量影迷們的關注。但是,由于電視劇審核等要求,在《金牌律師》開播前,中國大陸還從未有過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律政劇。
律政劇歸根結底屬于電視劇中的行業(yè)劇。而電視劇是一種適應電視廣播特點、融合舞臺和電影藝術的表現(xiàn)方法而形成的藝術樣式。換言之,電視劇是一種藝術創(chuàng)作,而非生活紀實。有人抱怨說《金牌律師》不符合國內法庭的現(xiàn)狀。而我認為作為一部律政劇,《金牌律師》需要反映的不是國內法庭庭審的現(xiàn)狀(如果要看真實的法庭庭審的觀眾,可以看《庭審紀實》等反映真實庭審的紀錄片和專題片),而是人們理想中的法庭。通過《金牌律師》,我們可以看到我們理想中的司法改革的方向。正如出品人段祺華律師說得那樣,《金牌律師》是一件藝術品,而藝術往往是高于生活的。
律師在法庭庭審中的地位和作用
業(yè)界資深律師認為,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庭審理案件有嚴格的既定程序。發(fā)問、提交證據都要按照嚴格的程序和法庭的安排。我國的律師不可能像英美法系國家的律師那樣在庭審中有那么高的自由度和自主性。
在實踐中,確實如那些律師所言,我國是法官主導的庭審方式。但是作為一部律政劇,如果《金牌律師》的法庭戲中凸顯的是法官的主導性,而非律師的積極作用,那么筆者認為,這就不是一部嚴格意義上的律政劇,或許稱之為“法官戲”更為合適。
段祺華律師指出,我們理想中的中國法庭應該是讓法庭審判從法官中心制向抗辯制發(fā)展,不僅僅要強調精英法官,更要強調精英律師,強調對抗制。原告和被告的律師是對抗的,由雙方舉證,法官應該傾聽,居中裁判。只有這樣才能實現(xiàn)司法公正。
法庭位置擺設的問題
有的律師指出《金牌律師》中法庭的布置不對,原告、被告應該跟法官座位成90度。事實上,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各類案件中法庭的布置有明確的規(guī)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審判臺、公訴臺、辯護臺位置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qū)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法庭專用設備配置的意見》、《人民法院法庭專用桌椅式樣》和《人民法庭統(tǒng)一標識設置規(guī)范》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qū)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事,經濟、海事、行政案件時,審判活動區(qū)按下列規(guī)定布置:
審判活動區(qū)正中前方設置法臺,法臺的面積應滿足審判活動的需要,高度為20至60厘米。法臺上設置法桌、法椅,為審判人員席位。審判長的座位在國徽下正中處,審判員或陪審員分坐兩邊。法桌、法椅的造型應莊重、大方,顏色應和法臺及法庭內的總體色調相適應,力求嚴肅、莊重、和諧。
法臺右前方為書記員座位,同法臺成45°角,書記員座位應比審判人員座位低20至40厘米。
審判臺左前方為證人、鑒定人位置,同法臺成45°角。
法臺前方設原、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席位,分兩側相對而坐,右邊為原告席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較多,可前后設置兩排座位;也可使雙方當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審判臺,右邊為原告座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于50厘米。
就書記員的位置,根據規(guī)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書記員的座位設置在法臺前面正中處,同法臺成90°角,緊靠法臺,面向法臺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審判人員座位低20至40厘米。
《金牌律師》中,雙方當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審判臺。這種布置不僅符合上述法規(guī)規(guī)定,而且在實踐中北京、上海很多中院的民事庭也是這樣布置的,只是很多人還不了解。此外,國際上流行的是原被告并排坐,和法官面對面。
法庭的顏色問題
有觀眾吐槽,法庭應該是深色的(如《離婚律師》中的法庭),而非《金牌律師》中所展現(xiàn)的淺黃色法庭。事實上,根據《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法庭內的總體色調設置沒有強制要求。實踐中,北京、上海部分中院的民事庭采用的就是淺黃色色調的法庭。
律師在審判期間隨意走動的問題
部分律師眼里《金牌律師》等律政劇另一主要的不專業(yè)“槽點”在于劇中律師在法庭上走來走去、隨意發(fā)問,這在我國法庭上是不可能出現(xiàn)的。
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的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fā)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該規(guī)則將“不得隨意走動”的對象限為旁聽人員。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庭紀律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開庭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以及訴訟參與人應當關閉通訊工具或調到震動位置,不準打電話、吸煙、喝茶或隨便離開指定的座席。如有特殊情況要離開的,須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也就是說,根據相關法庭紀律規(guī)定,律師作為訴訟參與人不是不可以在法庭上走動,只是須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盤問證人或當事人
有律師吐糟說盤問證人可以,但盤問當事人是不可以的。這種說法不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也不符合司法實踐。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可見,當事人作證不同于一般的證人證言,應屬于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證據的一類同樣需要接受質證。
現(xiàn)實中,原告、被告可以作證,而且對于原被告當事人的陳述可以進行質證。事實上,在各國司法實踐中,原告和被告是案件最大的證人,因為雙方對案件的真實情況最清楚。認定案件事實的突破點往往都在盤問原告、被告時。
還有人質疑原被告不能坐在證人席上,其實原被告作證時單獨坐在證人席上而不是跟律師坐在一起,這樣可以使原被告在被對方律師盤問時處于孤立狀態(tài),沒有律師的幫忙只能說真話,這樣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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