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辦:上海市律師協會
編 輯:《上海律師》編輯部
編輯委員會主任:邵萬權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張鵬峰
廖明濤 黃寧寧
陸 胤 韓 璐
金冰一 聶衛(wèi)東
徐宗新 曹志龍
屠 磊 唐 潔
潘 瑜
編 委 會:李華平 胡 婧
張逸瑞 趙亮波
王夏青 趙 秦
祝筱青 儲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閆 艷 應朝陽
陳志華 周 憶
徐巧月 翁冠星
黃培明 李維世
吳月琴 黃 東
曾 濤
主 編: 韓 璐
副 主 編:譚 芳 曹 頻
責任編輯:王鳳梅
攝影記者:曹申星
美術編輯:高春光
編 務:許 倩
編輯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號均瑤國際廣場 33 樓
電 話:021-64030000
傳 真:021-64185837
投稿郵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網上投稿系統:
http://m.poconsultancy.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師協會網址(東方律師網)
m.poconsultancy.com
上海市連續(xù)性內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本刊所用圖片如未署名的,請作者與本刊編輯部聯系
主持人:牟笛 上海律協維護律師執(zhí)業(yè)權益委員會、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建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嘉賓: 王思維 上海律協刑訴法與刑事辯護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沈寧 上海律協刑訴法與刑事辯護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余家愷 上海律協維護律師執(zhí)業(yè)權益委員會、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建設委員會委員,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牟笛:大家好!歡迎大家來到《上海律師》第九期法律咖吧,我是本期咖吧的主持人牟笛律師,我們邀請到的嘉賓分別是余家愷、王思維、沈寧三位律師。今天我們要聊一個比較沉重的話題。9月13日上午,武漢洪山區(qū)發(fā)生了一起槍擊案,案件受害人是我們的一位同行——剛剛年滿30歲,馬上要結婚的薛律師。他在街上遇到了犯罪嫌疑人雷某,雷某因為此前在一個民事案件中跟薛律師有一點摩擦,便在人來人往的大街上拿土制槍械朝薛律師開槍,導致薛律師當場身亡。在進入正式討論之前,我們先來說一說各自的經歷,尤其是王律師、沈律師處在刑事領域,接觸到比較極端的情況可能會更多一些。請幾位律師各自說一下,在以往的執(zhí)業(yè)經歷當中有沒有碰到過人身或者基本權利受到威脅的狀況?
余家愷:我先拋磚引玉,和大家分享一個在今年年初遇到的真實案例,也算是我執(zhí)業(yè)10多年以來遇到的第一個人身受到威脅的案件。那天凌晨1點,我接到客戶的緊急電話,說馬上就要簽約了,但是不放心,一定要讓我去談判現場看一眼合同。等我趕到現場一看,完全不是客戶電話里說的意思,合作變成了借貸。于是,我就告訴客戶,這種“城下之盟”不能簽。對方一看急了,想我辛辛苦苦布了個這么好的局,你律師一來就識破了,頓時惱羞成怒,一把把我推到墻上,直接鎖喉加死亡威脅。
當時我也懵了,但馬上又冷靜下來,因為經驗和案例告訴我,這種時候打贏了坐牢,打輸了住院,都沒有好下場。所以我找個機會,直接拉著客戶頭也不回地逃到室外,同時報警,在一個安全的地方等警方來處理。后來對方也冷靜下來,在警方的協調下,雙方和解了。
所以我覺得面對職業(yè)危險,先回避再處理可能會比較好,但話題中的薛律師完全沒有反應的時間,是被直接擊中頭部的。后來的報道中也提到他是個“高產”律師,4年辦理了100多個案件,他可能都沒意識到會有這樣潛在的危險,所以無從防范。
王思維:關于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中的人身安全風險,我覺得這是我們這個群體不能回避的問題。律師面臨人身安全的威脅甚至傷害,從來不鮮見,未來也不可避免。雖然發(fā)生這種風險的概率不高、次數不多,但是一旦發(fā)生,后果會相當嚴重。就像我們今天討論的案件,失去的可能就是一條鮮活的生命。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律師的人身安全風險主要來自于訴訟中的對方當事人。當律師作為辯護人時,對方當事人就是案件的被害人;當律師代理被害人時,對方當事人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親屬。因為律師和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天然的利益沖突,有利益沖突就可能導致律師人身安全的風險升高。
我的同事就曾經遭遇過類似的風險。在一起涉惡案件中,庭審結束后,兩位女律師被堵在了法院的廁所門口,我們不得不讓事務所安排幾名律師去把兩位同事接出來。在另一起故意殺人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屬在庭審結束后就對我的同事窮追不舍,后來他趁著夜色躲到了一個泥濘的鄉(xiāng)間小道上才擺脫追趕。雖然這兩起事件都不是我本人親身經歷,但類似的情況也已經聽說了很多。我覺得對一個律師而言,無論自己是否經歷過,對這種情況或多或少都會有所耳聞。既然這樣,必須要讓律師對這種風險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們不僅要在法律專業(yè)上采取謹慎的態(tài)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要在面對敏感的案件或者極端的當事人時,采取謹慎的態(tài)度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沈寧:我從業(yè)30余年,辦理刑事案子比較多,有時也會辦一些民商案件。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在目前參與的刑事案件中,主要還是擔任被告的辯護人,而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總體來說相對較少。在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時,如果這個案件有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比較多,這時候律師特別要在腦子里面生一根弦,做好自我防范、人身安全防范。而做其他的民商案件時,這個也避免不了,因為無論我代理哪一方,對方當事人必然會對我不滿。作為律師來說,只能審時度勢,要了解對方的性格、脾氣等,多少做一些預案。比如我曾經做P2P的案子,被害人眾多,我當天就提前不少時間到法院,在法庭旁邊有監(jiān)控的走廊里坐著。開完庭,我也沒有馬上離開,因為法院門口還聚集著不少被害人,我還是在法院內部找個地方坐著。過了一個多小時,等到外面的這些人走散了,我再出來。所以說,我們在執(zhí)業(yè)中對于人身安全,自己要多一根弦。
牟笛:總結一下,律師的工作性質某種程度上決定了我們就處在沖突的第一線,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商事案件,我們代理的爭議解決案件基本上都是零和的關系,我多一點,你就少一點。在這種情況下,利益肯定是對立的。刑事案件當中更是這樣,包括像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如婚姻家庭案件、 P2P案件,很多在情緒上、利益上有一些激烈沖突,往往會把我們律師裹挾到其中。我想再問大家一個問題,各位認為律師這個職業(yè)相對于社會上的其他行業(yè)工作而言,是不是一種更加高危的職業(yè)?
余家愷:我覺得律師行業(yè)是最危險的職業(yè)。很多人把律師比作醫(yī)生,因為醫(yī)患糾紛也和律師糾紛類似,但我覺得律師比醫(yī)生更危險。因為醫(yī)生治好了病人,醫(yī)生沒有風險。而律師即使打贏了官司,也有可能會遭到對方當事人的打擊報復;打輸了官司,自己這方的當事人會不滿意,也可能采取過激手段。所以贏也不是,輸也不是,風險永遠都在。最麻煩的是,有時候雙方都滿意了,第三方又跳出來說他不滿意了,要代表正義制裁你。所以對于律師來說,這個職業(yè)的本身就和風險密不可分。
這讓我想到了一部電影——劉德華主演的《拆彈專家》。我們律師身處在沖突和旋渦的中心,面對糾紛就像是面對炸彈,需要有上天祝福,讓我們每一次都選對那根紅線或者藍線,否則炸彈爆炸,傷人傷己。此次的武漢律師槍擊事件,沖突是發(fā)生在對方當事人與律師之間。而今年撫順發(fā)生的另外一起律師被害身亡的事件,則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代理律師服務不滿而持刀將其殺害。前兩年在湖南也有一起委托人因案件判決結果未達到預期而殺死辯護律師的案件。
除此以外,還有許多律師遭遇過被對方當事人或是親屬毆打的情況。常有被害人和社會公眾認為“為壞人辯護”的律師也是壞人,因而向律師發(fā)泄不滿,網暴還是輕的,人肉甚至暗中傷人實在是防不勝防。
王思維:律師相較于其他職業(yè)而言,是不是一個更高危的職業(yè),我覺得應該分兩個層面去判斷。一方面,律師一直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作為行事準則,律師代表的是最廣大群眾的法律訴求和法律信仰,所以律師職業(yè)本身不應該給從業(yè)者帶來更多的風險。就如同醫(yī)生,救死扶傷是醫(yī)生的天職,醫(yī)療活動不會也不應該讓醫(yī)生變成高風險的職業(yè)。另一方面,現實當中卻發(fā)生了大量醫(yī)患之間的重大沖突,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風險也是如此。究其原因,實際上是職業(yè)形象被異化的問題。律師是個特殊職業(yè),民事訴訟涉及當事人的財產、利益之爭,刑事訴訟涉及當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得失,行政訴訟涉及政府與百姓、管理與被管理的矛盾沖突,而律師恰恰處在矛盾沖突的中心,卻又只能為一方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作為一方的智囊,為其提供法律上的意見、觀點以及行動建議。
在解決矛盾的過程中,矛盾非因律師而起,律師也不會因矛盾的解決而獲利。但是從社會文化、大眾樸素的情感觀念來看,對方當事人不會看到隱藏在律師背后的真正當事人,這些人才是利益的所有者、歸屬者。對方當事人只看到律師在出謀劃策算計他,律師在采取行動限制他,甚至一些帶有刺激性意味的發(fā)言也是律師在說。因為這種錯誤的觀念,導致律師成為這個矛盾的擋箭牌,這是一種異化的表現,并非這個職業(yè)本來的面目。
所以要回答律師是否是高風險的職業(yè),我覺得要從“應然”和“實然”兩個層面來看。從應然層面而言,律師職業(yè)本身不應該是高風險的,它是一個充分受到制度和法律保障的職業(yè)。但是從實然層面來看,因為對方當事人在矛盾沖突中對律師形象的異化,從而產生了錯誤的認識,才讓我們處在了矛盾的風口浪尖。
沈寧:我跟王律師的想法還是有點不一致。雖然說社會對律師行業(yè)的異化可能會導致這么一種情況,但是槍殺律師這一類行為,在其他一些高度法治的地方也發(fā)生過。哪怕是在2021年,我也從網上看到過其他地方發(fā)生過類似的事件。律師這個職業(yè)有必然性,因為律師,特別是訴訟律師、爭議解決的律師,必然處于一個矛盾的焦點之上——官司打贏了,對方心里肯定不舒服;官司打輸了,自己這方當事人不開心。我覺得我們在接任何一個案件的時候,應該做到在工作中慎之又慎,時間越長,膽子越小。在法庭上跟對方當事人、對方律師唇槍舌戰(zhàn)的時候,只要做到我們說出去的意見、觀點,能夠讓審判長、審判員接受,有些刺激對方的話、爭強好勝的話,我覺得沒必要講。也許就因為你多講了一句話,讓人家懷恨在心。溫文爾雅地說清道理和目的,說到底就是讓法庭能夠接受認同,而不需要對方接受認同。刑事辯護也是這樣。當然,有些刑事案件沒有具體的被害人,這個相對來說風險可能會小一點。作為辯護律師,只要是有被害人的案件,在工作處理中就應該慎之又慎,小心為上。通過這么一種自我工作經驗的總結,在整個辦案過程中,盡量既達到當事人的委托目的,又降低自己執(zhí)業(yè)時的人身風險,我覺得這值得每個律師在工作中不斷總結,也值得每個律師深思。
牟笛:概括一下沈律師剛才說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從技術上說,我們盡量不要去刺激案件中的對方當事人、公訴人、親朋好友,通過這種方式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們工作環(huán)境中的對立情緒;另一方面,在刑事辯護中,因為有被害人的存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可能也只能盡力而為,但是效果到底如何,不得而知。所以我們要在個人的工作風格上,在一些技術細節(jié)上,有意識地去緩解對立情緒,保護自己,建立一個相對中立的形象。除此以外,律師這個工作是不是本身的風險性某種程度上來自于他自身的定位,或者說來自于他本身的一種功能。比如在刑事辯護中,我覺得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可能大家都會有這么一種樸素的正義觀,甚至于連我們自己有時候都會陷入到這種情緒中。再比如我們現在評價雷某的時候,肯定不會對他有什么很積極的評價,我們肯定認為這是一個壞人,而這樣的壞人在現在的刑事司法制度當中,他恰恰是需要得到辯護的。誰來幫他?那就是律師。但在社會公眾尤其是受害者家屬或者受害者本人看來,律師是在為虎作倀,我覺得這是很容易形成的一個印象,在某種程度上,這可能也是我們的職業(yè)面臨的一種道德困境。我想再追問一下沈律師,您覺得我們這個職業(yè)是不是真的面臨這樣的職業(yè)困境、道德困境?也就是說,這樣的困境是不是注定了我們這個職業(yè)永遠要跟一定程度的風險相伴隨行?
沈寧:牟律師問得非常好!我曾經深思過這個問題,我覺得首先律師職業(yè)伴隨著風險,這個是不可避免的,是律師職業(yè)生來就有的。假定今天雷某的家屬請我為他做辯護人,出于律師的職業(yè)觀,我應該會接受委托做他的辯護人。從做律師的第一天開始,我們就要樹立一個觀念——無論多么罪大惡極的人,都有獲得辯護的權利。其次,假定我接受了他們的委托,或者我接受了法院指定擔任他的辯護人,我要做到勤勉、盡責,用我所有的法律知識找到他可能在刑罰上從輕減輕的所有情況,向法院陳述,告訴合議庭。但是我有一個原則,那就是不能超越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范疇內做出辯護的意見,而且盡可能用溫文爾雅的說理方式表達,這兩點結合在一起,就可以把我們的風險程度降到最低。
王思維:這涉及律師行業(yè)的職業(yè)倫理或者價值觀的問題。職業(yè)倫理和日常生活倫理是否存在悖論,而且是一個不可調和的悖論。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這樣理解:生活倫理是對一般人平等的、無差別的倫理要求,而職業(yè)倫理是有差別的、具體的,是為了規(guī)范職業(yè)活動、維護職業(yè)正常運行而對特定職業(yè)者提出的要求。
今天談話的受眾,一方面是法律專業(yè)人士或者是其他行業(yè)的專業(yè)人士,他們會有自己的專業(yè)看法;另一方面是普羅大眾,因為他們不了解這個行業(yè),所以他們會用樸素的價值觀、法感情、正義感去判斷這個問題。對于專業(yè)人士來說,道德悖論在法學院階段就應該解決。法律職業(yè)倫理以理性為原則,是理性的法。國外律師穿律師袍,法官戴假發(fā),就是在用一種儀式感的手段讓你脫離世俗人格,你的身份是訴訟參與人、律師、法官、公訴人,你不是在一個世俗人格當中執(zhí)業(yè),而是以一個理性的人格在執(zhí)業(yè),所以你需要遵守職業(yè)倫理。但是對于社會大眾而言,容易受到媒體報道或者輿論的引導,對一個案件憑借世俗的道義觀念產生是非、對錯的判斷,一旦律師的行為與公眾的信念、價值觀有沖突,就認為律師站在了對立面。
這是否表明職業(yè)倫理就不能被日常生活倫理所容納?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普遍意義上的倫理是對各種社會倫理的總稱,法律職業(yè)倫理既然被稱為倫理,就表明其和一般社會倫理不是截然分離的,而是存在某種關聯。這個問題歸根到底,還是冤枉一個好人和放掉一個壞人的價值選擇問題,我們選擇寧愿放掉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從專業(yè)角度來看,保證不冤枉一個好人,就是我們愿意付出可能放掉一個壞人的代價。但是普羅大眾為什么不能理解這個問題呢?這和長期以來我們所樹立的行業(yè)形象有關系。律師職業(yè)帶有商業(yè)化的特征,長期以來我們過分夸大了律師職業(yè)的經濟性,讓一般民眾覺得律師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職業(yè),從而導致法律職業(yè)倫理和生活倫理相沖突。這也是全球范圍內的一個普遍現象。在一些西方文學作品或影視作品中,我們能看到律師的形象經常被丑化,還有很多作品,比如《魔鬼代言人》等,本身就把這種矛盾凸顯得很極端。
我覺得從行業(yè)角度來說,應該要去扭轉這種現象,宣傳律師的正面形象是很重要的。回到這個案件,當天我就在朋友圈中說到:“雷某一定會有辯護人,因為他可能會面臨死刑,至少是有法律援助,我希望你能盡自己最大的力量去幫他做有效的辯護。”這其實是一個很好的向公眾宣傳我們行業(yè)的機會,即便是這樣的犯罪嫌疑人,律師依然要為他盡全力辯護,這是我們的行業(yè)對我們提出的要求,也是我們的價值所在。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覺得矛盾本身并不是不可調和的,更多的是需要宣傳這個行業(yè),讓大眾了解這個行業(yè),樹立這個行業(yè)在社會中的正面風氣和正面形象。
牟笛:我也想問一下余律師,如果要面對和化解這樣的風險,而且這樣的風險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我們的職業(yè)與生俱來的,你覺得我們可以做什么?如果還有其他的有關部門,他們能夠或者應該采取一些什么措施?
余家愷: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對于出現風險的主要原因,我自己總結有以下幾點:
第一,出圈越界。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服務也是有邊界的,律師只能有所為有所不為。有時候出現危險,就是因為多走了這一步,越界了,再反悔時發(fā)現已經回不了頭。我們常說“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做人留一線,日后好相見”,太過于深入矛盾糾紛,甚至是代表當事人發(fā)表一些情緒性言論,就很容易成為被攻擊的目標。有時我也感慨:處理真實案件時,這個度是不容易把握的,但一旦入局就很難全身而退了。
第二,缺少職業(yè)認同,普法之路任重而道遠。大部分人不理解律師,很多當事人認為花錢聘請律師提供服務,那么律師就應當滿足他們的所有期望。一旦結果不符合預期,他們就會遷怒于律師。但有的時候非不戰(zhàn)也,實不能也。例如在湖南衡陽律師被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就認為判決結果不如預期,因此認為其受到的刑事懲罰是因為律師未能提供好服務。所以我們要讓社會各界都能夠理解律師的工作、了解律師的作用,從而減少很多不必要的風險。
第三,自我保護不夠。律師首先要從自身做起,要有風險意識。“戰(zhàn)戰(zhàn)兢兢,如履薄冰”可能稍顯夸張,但需三思而后行,不要只在第一層,站在第五層多想一步肯定是沒錯的。如果自己都意識不到風險在哪里,也就沒辦法防范了。
第四,從制度上說,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5年9月16日發(fā)布的《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的第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救濟機制。律師因依法執(zhí)業(yè)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必要時對律師采取保護措施。”希望能有更詳細的細則可以落地,法律賦予了律師調查取證、辯論辯護的權利,相當于給予我們攻擊的“矛”和“劍”,希望再給我們防守和保護之盾,來抵御來自四面八方的危險。
最后,我想告訴大家的是,上海律協有維護律師權益委員會,大家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如果遭受到了不法侵害,都可以找維權委協助處理。目前,我們已經接收到了很多起案件,有些經過我們溝通和協調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除此以外,在2019年時,我們也在長三角律師工作會議上和周邊省市的律協建立起了合作機制,至少大家在長三角地區(qū)執(zhí)業(yè)的過程中遭受到的不法侵害,都可以直接或者通過上海律協來聯系當地律協給予一定的幫助。希望越來越多的律師能夠互幫互助,一方有難,八方支援。
沈寧:最后舉一個例子,假如一個已經被判了死刑并且要執(zhí)行的人得了癌癥或重病,為什么監(jiān)獄還要給他醫(yī)治?其實道理是一樣的,我們的倫理,我們律師和普羅大眾的倫理,通過這個例子可以提供一個很好的理解。
牟笛:一個社會不管怎么樣,一定會有一個成熟的過程。律師職業(yè)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處于一種倫理或道德的困境。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我們的職業(yè)和所付出的工作,某種程度上代表了一種更高層次的道德追求。對社會來說,接受這樣一個觀念需要時間和方方面面的努力。我們也衷心地希望通過今天的討論,大家能夠對我們自身的職業(yè)風險有更明確的認識和了解。同時,對于如何防范我們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所遇到的這些風險,希望今天的討論對我們的同行和有關部門能夠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感謝三位嘉賓參與到本期法律咖吧,謝謝。
(本文內容根據錄音整理,系嘉賓個人觀點,整理時間:2021年10月29日)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