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逝前曾由律師見證、代筆立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平均分配給兩女一子,但附加的一個條件是,“逝后葬于玉函山公墓,如有繼承人不按此執(zhí)行將取消其繼承資格”。
老人的此種擔心并非沒有必要。雖然兩位女兒愿意遵照母親的遺囑安排后事,但同母異父的兒子卻拒絕交出骨灰盒存放證,執(zhí)意將骨灰送回老家安葬。協(xié)商不成、調解不開,最終,姐弟們鬧上了法庭。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在正式受理此案的同時,亦應原告一方申請,對寄存于火葬場內母親的骨灰盒予以查封保存。據(jù)悉,這在全國法院系統(tǒng)尚屬首次。
遺書
先安葬后分財產
老太的名字叫吉芳,1953年結婚生有一女吉霞。1957年離婚后與呂某結婚,生育一子呂朋、一女呂杰。2008年7月18日,吉芳覺得自己身體不適,便找來兩名律師,由其中一位見證,一位代筆立下一份書面遺囑。
據(jù)遺囑載明,“濟南市歷下區(qū)某小區(qū)房產是我的個人財產,我只有3個法定繼承人:兩個女兒吉霞和呂杰,一個兒子呂朋。由于我現(xiàn)在住院需要醫(yī)療費,我決定將我的房子賣掉,款項存入銀行由呂杰和吉霞共同保管,共同取款,用于我的生活開支、醫(yī)療費和在濟南玉函山購買墓地以及處理我身后事宜。”
與此同時,為了實現(xiàn)心愿,老人還在這份遺囑后半部分,附加了這樣一項條款,“剩余款項在我葬到玉函山公墓后由3個繼承人平均分配,但是如果有繼承人不按照將我葬在濟南玉函山公墓這一條件執(zhí)行,則取消其繼承資格,遺產由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吉霞和呂杰作為我的遺囑執(zhí)行人,以上是我真實意思表示?!?/font>
2008年10月,吉芳去世后,吉霞和呂杰正打算遵照遺囑安葬骨灰,卻遭到了呂朋的極力反對,原因是呂朋希望按照老家習俗,將母親骨灰送回老家與其父親合葬。
3個繼承人由此產生紛爭,難奈呂朋掌握著骨灰盒存放證。為讓母親早日入土為安,2008年,吉霞、呂杰將呂朋告上法庭,請求對房產和其他財產依法分割繼承。
庭審
查封骨灰兼辦案
庭審過程中,呂朋首先對母親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存有異議,申請對該份遺囑進行司法鑒定。但在法定期限內,呂朋并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亦未繳納鑒定費用,并口頭表示放棄了鑒定。
此外,鑒于該遺囑的執(zhí)行過程有先后順序,需待條件完備方可啟動執(zhí)行程序,歷下區(qū)法院審理后裁定中止審理。
2010年,原告吉霞、呂杰在歷下區(qū)法院另行起訴,要求被告呂朋按遺囑與原告共同將母親的骨灰安葬于玉函山公墓;如被告拒不履行遺囑中的安葬義務,則由兩原告吉霞、呂杰安葬,相關費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這時,呂朋再次提出不認可此份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并向法院申請對遺囑進行司法鑒定。
此時,吉霞、呂杰最擔心呂朋趁機轉移母親的骨灰盒,“如果是這樣,即便打贏了官司我們還是未能完成母親的遺愿”。最終,歷下區(qū)法院應原告申請,依法對吉芳的骨灰盒進行了查封保全。
法院認為,吉霞、呂杰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殯儀館發(fā)出了《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對吉芳的骨灰盒進行查封,其間不準轉移、隱匿。
另據(jù)介紹,與法官一同前往濟南市某殯儀館辦理相關手續(xù)時,吉霞、呂杰在母親的骨灰盒前長跪不起,悲痛欲絕,讓在場的人無不為之動容。
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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