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侖實行“審查逮捕聽取律師意見”
日期:2006-11-13
作者:曾祥生 鄭琳燕 陳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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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在寧波北侖召開的“審查逮捕聽取律師意見制度”的專題研討會上,來自學術界的專家和律師界人士都對該制度予以肯定,論證了這一制度的可行性。這意味著這項全國首創(chuàng)、旨在保障人權的新制度將在北侖區(qū)全面實行。
《審查逮捕聽取律師意見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主要內容是:律師在審查逮捕過程中,基于自己所了解的案情,有權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包括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證據是否充分、有無逮捕必要以及如何適用法律,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在收到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律師應當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告知檢察機關是否提出律師意見,決定提出意見的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案件承辦人員應在案件審結之日,反饋對律師意見的采納情況。
這項制度的施行對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益意味著什么?參加研討會的浙江正甬律師事務所鄭克律師感觸頗深。
2004年8月,北侖區(qū)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嚴某虛開抵扣稅款發(fā)票一案后。承辦人員認為嚴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當時虛開抵扣稅款發(fā)票屬于一種新型的犯罪行為,根據檢察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嚴某確有虛開發(fā)票的行為。但是代理人鄭克律師認為嚴某雖然有虛開運輸發(fā)票的行為,但是他所在公司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虛開的發(fā)票不能用于抵扣稅款,他虛開的目的只是為了內部做賬,不是為了虛列成本偷逃稅款,因此不構成犯罪,并向檢察機關提供了佐證自己觀點的依據。檢察機關認真審查鄭克律師提供的依據后認為,嚴某的行為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遂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后偵查機關作出了撤案處理。
北侖區(qū)檢察院從2004年以來進行的近三年的實踐探索中,共有24件案件的律師或就案件的定性或就有無逮捕必要提出了不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其中4件5人完全采納了律師意見,多數案件的處理也聽取了律師的意見,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