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治”,永遠都應該成為制約權力濫用的利器。而是不是能夠真正管住“一把手”,正是衡量一項制度、一條規(guī)則“有效性”的試金石,也是一個國家是不是真能邁向“法治”的重要標志
據(jù)新華社報道,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9日對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在2001年至2009年期間,利用擔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深圳市順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龍崗區(qū)區(qū)委原書記余偉良等九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18萬余元,構成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這是在新華社記者今年3月下旬采寫《廣東反腐,對“一把手”監(jiān)管動真格》(參見3月22日《新華每日電訊》)報道后,判處的又一名廣東高官。該篇報道曾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官員違法犯罪的成因,指出加強對“一把手”的監(jiān)督是反腐敗工作的“重中之重”。據(jù)報道,廣東省2007年以來查處“一把手”違紀違法案件達兩千余件,大多是因為權力缺乏有效制約而導致的權錢交易案件,具有非常典型的意義,值得認真反思。
事實上,對權力的濫用和官員貪污受賄等腐敗現(xiàn)象的綜合治理與控制,始終是反腐敗實踐中的一大難題。特別是在我國現(xiàn)階段,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常常與公務、商事領域中的權錢交易、職務犯罪聯(lián)系在一起,直接影響到國計民生,備受民眾關注和輿論聚焦。如何進一步加強法治、制約權力,尤其是怎樣有效地管住“一把手”,始終是社會各界熱議的話題。
人們普遍認為,權力腐敗和職務犯罪對一個國家執(zhí)政基礎和社會肌體具有不可估量的破壞力。腐敗的表現(xiàn)形態(tài)雖然各不相同,但其本質始終如一,常常與一個國家和社會的政治、經濟及公共權力的運行體系,甚至與整個社會的治理結構、法治化程度密切相關。從近年來我國各地查處的國家公職人員貪腐案件的情況分析,其基本特點與廣東省的狀況頗為類似,干部違紀違法案件絕大多數(shù)發(fā)生在加大反腐敗力度的時期,而且各個單位和部門“一把手”的犯罪比例較高,“頂風作案”現(xiàn)象十分明顯,一些地方甚至出現(xiàn)“前腐后繼”、“窩案”、“串案”的狀態(tài)。這充分暴露了我們在權力分散配置,尤其是在對“一把手”的權力制約上,依然存在較為嚴重的漏洞和缺陷。
反腐敗的本質其實就是要制約權力的濫用。經驗告訴我們,凡有權力存在的地方都可能出現(xiàn)權力的濫用和權錢(利益)交易的腐敗。但我們的人事組織部門或者機關職員,通常還是相信“一把手”的能力和魄力,并寄予他們更多的希望,相信他們對于事業(yè)的忠誠,對于屬下的體恤,相信他們不會辜負組織的重托。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在制度設計上,往往對“一把手”的規(guī)制明顯減少和薄弱,甚至允許他們自行去“建章設制”,默許他們有更多的“特權”去突破規(guī)則(有時借用“集體決定”的名義),去進行所謂的“開拓”和“創(chuàng)新”。久而久之,培養(yǎng)了“一把手”好大喜功、輕視民主、藐視規(guī)則的習性,有的甚至到了積重難返的程度。
無數(shù)官員腐敗的事例提醒人們:對法律制度構成最嚴重破壞并且也最難受到制約的,始終是官員的貪欲和他們的權力。所謂“法治”,永遠都應該成為制約權力濫用的利器。而是不是能夠真正管住“一把手”,正是衡量一項制度、一條規(guī)則“有效性”的試金石,也是一個國家是不是真能邁向“法治”的重要標志。
面對一個個類似許宗衡那樣的落馬官員,面對我國當前依然嚴峻的反腐形勢,人們除了立場堅定、態(tài)度鮮明和“高舉反腐敗旗幟”之外,最需要去做的仍然還是完善制度、機制和“早發(fā)現(xiàn)”措施,需要不斷推進“紙面法律”向“法治行動”的轉化,使公共權力的運行真正的姓“公”、姓“廉”,而不是姓“私”、姓“腐”,使權力的行使受到更多科學、有效的限制,從制度和操作層面上減少官員腐敗的機會,讓“一把手”的權力真正運行在“法治”的軌道上。
□法治觀察
游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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