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豆kU條例》的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穴以下稱用人單位?雪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穴以下稱職工?雪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對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職工的工傷事宜未作規(guī)定,而是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2005年,原勞動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財政部聯合發(fā)布《關于事業(yè)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不屬于財政撥款的兩類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作了明確規(guī)定,對這兩類之外的其他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及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問題未作規(guī)定,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規(guī)定。目前多數地方未作規(guī)定,已出臺的規(guī)定也不統一。為了解決這部分職工的工傷政策不明確、不統一的問題,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樣在2011年1月1日新條例施行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需參加工傷保險。
附: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對比表
二、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
1、關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傷范圍
對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問題,1996年勞動部頒布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這種情況工傷認定的要求是,“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fā)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則取消了原“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限制,而且不論事故的責任在誰,只要職工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論其是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均可認定為工傷。《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將“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修訂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边@一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的情形擴大了,即將原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擴大至“機動車”、“非機動車”、“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二是增加了工傷認定的責任考量因素。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雖然擴大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傷情形,但也新增加了責任考量因素,即員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雖然這一修訂增加了工傷認定的責任考量因素,但由于其擴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圍,無疑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值得用人單位重視和注意。
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條件對比表
2、關于不屬于工傷的范圍
之前,《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guī)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為:“(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現在《工傷保險條例》將上述三種情況修訂為“(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笨梢娦抻喿兓饕w現在“一減一增”兩點:
所謂“一減”,即將原來“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工傷范圍的減少至“故意犯罪”。換言之,如果是“過失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導致傷害的,如果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則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因此,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大大縮減了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等于擴大了屬于工傷的情形。這一點修訂對用人單位的影響甚大,尤其是對生產制造型企業(yè)、物業(yè)管理、保安等行業(yè)的影響比較大,諸如員工之間因工作原因打架斗毆的,即便被公安機關處罰甚至構成過失犯罪,仍不影響工傷的定性。
所謂“一增”,即將原來“醉酒導致傷亡的”不屬于工傷的修訂為“醉酒或吸毒的”,增加了“吸毒”導致傷亡的不屬于工傷。
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對比
三、提高了工傷賠付標準
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提高了工傷賠付標準,具體主要體現在增加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和統一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
1、關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原規(guī)定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工傷保險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于工傷保險基本上是縣級統籌,各地經濟發(fā)展差異大,使得平均工資差距巨大,由此帶來工亡補助金的差距。此次修改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樣,工亡一次性補助金將消除各地差距,實現全國“同命同價”。
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對比表
2、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
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增加3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增加2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增加1個月的本人工資。
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對比表
四、簡化了工傷處理程序
針對原來《工傷保險條例》所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過長等問題,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簡化了工傷處理程序。這一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
一是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修訂之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了工傷認定的時限為60日。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在維持這一期限不變的基礎上,有增加規(guī)定了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是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規(guī)定,當事人對勞動能力鑒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再次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但是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之前的法規(guī)并沒有規(guī)定。這次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則明確規(guī)定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結論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zhí)行,即一般為6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三是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修訂之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對于設計行政部門的工傷保險爭議,行政復議是前置程序,當事人只有先申請行政復議,才能進行行政訴訟。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則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發(fā)生涉及行政部門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工傷處理程序對比
五、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賠付負擔
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三項費用的調整,減輕了用人單位在工傷賠付上的負擔,在一定程度可以鼓勵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附:工傷賠付項目支付主體對比表
六、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的責任
這次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涉及加重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三點:
首先,對于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修訂之前的條例僅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修訂之后的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br /> 其次,對于騙保的責任。修訂之前的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修訂之后的條例將騙保的處罰標準規(guī)定為“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增加了不協助調查的責任。條例第19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但之前的條例未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予以協助調查的責任。修訂后的條例增加了一條,即第6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違法的法律責任
七、增添了“亡羊補牢”規(guī)則
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對于未參保企業(yè)的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企業(yè)完全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修訂后的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及罰款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這就增添了一項“亡羊補牢”的規(guī)則,即用人單位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前即便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補繳了工傷保險、滯納金及罰款后,工傷保險基金可承擔新發(fā)生的費用。
附: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發(fā)生工傷時的費用承擔對比
八、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更具有人性化
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四種,即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的、被判刑收監(jiān)執(zhí)行的。而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則取消了“被判刑收監(jiān)執(zhí)行的”作為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形對比
九、工傷保險費率獨家決定
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的是有差別的浮動費率制度。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與用人單位所屬行業(yè)和工傷發(fā)生率等情況掛鉤。實行“行業(yè)差別費率”和“行業(yè)內費率檔次”確定工傷保險費率的初衷,主要是利用費率杠桿促使用人單位的工傷預防與安全生產。之前《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行業(yè)差別費率及行業(yè)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修訂后的《工傷保險保險條例》則規(guī)定行業(yè)差別費率及行業(yè)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附:工傷保險費率確定比表
十、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
之前,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比較低,一般為縣級統籌。為貫徹《社會保險法》的精神,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有利于整合各地的工傷保險基金,發(fā)揮整體優(yōu)勢,降低運營成本。
附: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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