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完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機制
記者近日從湖南省紀委獲悉,湖南高院在完善和落實辦案過錯責任追究機制方面的做法,被評為2011年度湖南省紀檢監(jiān)察創(chuàng)新工作,受到了各方好評。
據悉,《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辦案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追究辦法(試行)》于2011年11月23日正式印發(fā)。《辦法》旨在解決好辦案過錯責任如何發(fā)現、如何認定、如何追究的問題,特別是責任追究程序如何啟動、由誰來啟動等如何操作的問題,力求辦案過錯問責制度落到實處。
《辦法》規(guī)定,辦案過錯責任是指法院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違反法律規(guī)定,存在實體、程序錯誤,導致所辦案件裁判錯誤或被依法改判、發(fā)回重審、執(zhí)行回轉、引起國家賠償等情形,或者在辦案過程中存在其他明顯違反實體法、程序法規(guī)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辦法》明確規(guī)范了辦案過錯行為的情形,要求多渠道發(fā)現辦案過錯的線索,分類實行辦案過錯責任分析,歸口統(tǒng)一進行辦案過錯追責的認定,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落實責任追究。一是將辦案過錯行為作為責任追究的前提,而不是單純地將錯案作為責任追究的前提。二是只將辦案過錯的行為作為構成辦案過錯責任的要件,而不將行為是否出于故意或過失,以及有的行為是否造成后果作為構成辦案過錯責任的要件。三是制定此《辦法》,主要是給辦案人員一個“緊箍咒”,促使他們不犯錯誤、少犯錯誤,是出于愛護,而不是為了“刁難、整人”。對辦案過錯責任的追究采取“寬進嚴出”的策略,雖然對辦案過錯行為、現象列舉的覆蓋面較廣,但審查認定及程序比較嚴格,處罰方式也是“寬嚴相濟”,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該《辦法》從辦案過錯責任追究的原則、辦案過錯情形的認定、辦案過錯行為的發(fā)現與責任認定、辦案過錯責任的承擔、辦案過錯責任的追究等五個章節(jié)22條,實施對審判、執(zhí)行人員辦案過錯予以責任追究。一是突破了“免責情形”。規(guī)定了只要存在:違反最高人民法院“五個嚴禁”和湖南省委政法委“六個嚴禁”的規(guī)定辦案的;案件訴訟主體錯誤、案件基本事實或證據認定錯誤、案件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或者程序明顯違法的等十四種情形之一的,就應當認定為辦案過錯。二是明確了問責的方式。《辦法》明確了對有辦案過錯的法官可分別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調離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辭退、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九種問責方式,并規(guī)定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該《辦法》只限于法院辦案人員的辦案過錯行為,不涵蓋法院其他司法管理工作應追究責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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