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有六家工廠入駐,但都與污染無關,其中最近的一家是海鹽縣富亭興達標準件廠。”原水泥廠廠長、現整體承包廠房的黃敏華說。
因為城西水泥廠的污染賠償、以及此后發(fā)生的政策性關停等事件,這里曾經醞釀過群體性事件。正是因為與城西村結對的律師肖海林的介入,化解了這場危機。
在黃敏華眼中,這個律師既讓他保住了財產安全,同時也讓他不得不因污染而支付了賠償金?!翱傮w上還是認可他的?!秉S敏華說。
城西村黨支部書記張祥明說,律師參與鄉(xiāng)村治理,提高了農民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的能力,有效地化解了一部分農村矛盾和糾紛。
水泥廠事件
海鹽縣武原鎮(zhèn)原城西水泥廠廠長黃敏華,守在他的建材經營部里,他身后正是將廠房用作其他生產的水泥廠。
作為原水泥廠的承包廠長,黃敏華現在雖然還是原水泥廠廠房的承包人,但此時他不是廠里的決策者,而只是個二房東——由于承包期未到,水泥廠變成了廠房,然后出租給6家工廠。
2006年6月份前,因水泥廠環(huán)境污染造成城西村南一組33戶村民受到損害,經海鹽縣法院判決,水泥廠承包人黃敏華應賠償20萬元。
當年6月份,城西水泥廠政策性關閉,但此時黃敏華只支付了7萬元污染賠償,尚有13萬元尚未履行。村民擔心水泥廠關閉后黃敏華不再付款,準備將黃敏華在承包期間投入的設備強行拆除抵償。
“得知消息后,我立即通知承包組長及部分家長,要求他們不要沖動,并當場為他們填寫了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要求他們依法辦事?!?/p>
最終,這起群體性事件沒有發(fā)生,黃敏華的資產保住了,而他本人也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了13萬元賠償金。
到了2006年10月份,城西水泥廠又有事發(fā)。在水泥廠關閉時,在家里開辦了螺帽廠的一戶村民,要求在水泥廠關閉后,租賃其中一幢車間。當時一位村干部口頭同意,于是這位村民新購了機械設備。
但在水泥廠關閉后,因黃敏華的承包期限尚未到期,加上黃敏華要求繼續(xù)租賃土地開辦一家貨運公司,并已與村里簽訂了土地及廠房租賃合同,導致螺帽廠與村委會、黃敏華之間產生了矛盾。
“村委會沒辦法了,于是找到我。從法律層面上講很簡單,因為黃敏華有優(yōu)先承租權,況且原租賃尚未到期,新的租賃合同已經簽訂。但這樣一來,螺帽廠新添的設備就成了廢品,大家同處一村,完全按合同辦事肯定要激化矛盾。”肖海林說。
經過肖海林的斡旋,最終,黃敏華的貨運公司沒有建成,而是在水泥廠前面開了一家建材經營部。螺帽廠從黃敏華手里轉租了部分土地和廠房,村里表示同意。
城西村黨支部書記張祥明說,依法辦事不是拿刀切菜,一刀就是一刀,而是要合理合情合法,平息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正因如此,在2006年度海鹽縣百名法律顧問結百村活動優(yōu)秀法律顧問名單上,列第一位的就是肖海林,其他包括鎮(zhèn)司法所和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在內的9人,也獲得了這一稱號。
法律的份量
在4月28日召開的工作會議上,蔣建森說,法律顧問“提高了農村基層組織和干部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推動了我縣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新農村建設。”
“從資料來看,這不僅是一項針對農村的法律服務,更是對農村基層組織的一次普法教育和一項法制約束手段?!闭憬髮W博士蘇振華說。
蘇振華說,相對于村民代表會議、上級行政機關等體制內的系統性監(jiān)督來說,法律顧問完全是來自外部的第三方監(jiān)督,它與本地利益沒有任何關聯。畢竟,任何違法亂紀者,要么是不懂法,要么也是偷偷摸摸,公開的亂法者畢竟是少數。律師的審查,給內部監(jiān)督部門幫了大忙。
而在張祥明看來,根據律師的意見辦事,意味著“村里的舉措獲得了法律授權,我們也是在依法辦事,而不是根據哪個人的意見或者利益。律師說的肯定是正確理解的法律,光人們天天宣傳法律沒有用,律師解釋一個案例,比得上一年普法成果?!?/p>
蔣建森對這個舉措寄予很大希望,除了以上目標,他還希望法律顧問要為維護農村社會穩(wěn)定服務?!爱斍埃蚶嬲{整而引發(fā)的人民內部矛盾和社會矛盾錯綜復雜,一些涉農的群體性事件誘因簡單,突發(fā)性增強。一些農民不信司法信上訪,法律顧問在辦理此類事件時,要加強引導和疏導,讓農民朋友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解決自己的訴求,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p>
蘇振華說,根據以往的經驗,確如蔣建森所說,農村的群體性事情幾乎都因小事觸發(fā)。在此矛盾積累過程中,地方往往有掩蓋矛盾或者強行平息的習慣,而這會導致更大的矛盾發(fā)生。律師沒有政績追求,他有動力及時介入,鼓勵各方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無疑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
葉國良說,在這個設想出臺后,他們就估計過幾個結果,比如律師形象的整體改善,村干部提高行政和服務能力等?,F在看來,律師在形象之外還獲得了道義和信任,村干部也收獲了公平和廉明形象。
但在實際處理農村事務上,村民不可避免地傾向于更加相信律師的說法,這對村干部來說,也許是一個挑戰(zhàn)。
肖海林說,經常有縣里的村民到他那里核實村干部某項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相對于向上級機關請求解釋的艱難,律師當場可以答復,使得村民在處理爭議事件時更加看重法律的份量。
村村都有律師
肖海林在城西村有如此能耐,興奮的不止有當事各方,還有海鹽縣司法局。
2006年5月11日,海鹽縣司法局制訂了《海鹽縣“百名農村特邀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則》,為全縣104個村配備了法律顧問。讓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及其他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的人員擔任,一人至少結對一個村。
根據這份《規(guī)則》,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對農民進行法制宣傳和培訓、為村里的日常工作提供法律咨詢、審查村里的合同、管理制度及其他法律文書和出具法律意見、出具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函維護村合法權益、起草并以村或村經濟合作社名義發(fā)布法律公告、對村里的決策提出法律意見等。
《規(guī)則》還規(guī)定,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所在機構可與結對村根據法律規(guī)定協商法律顧問費,其他人員擔任法律顧問不付酬金。
“公職人員為村里提供法律服務,當然是免費的,雖然這是額外服務?!焙{}縣司法局局長葉國良說,“我們這樣做,主要是要充分發(fā)揮司法行政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維護農村社會穩(wěn)定和農民合法利益?!?/p>
2007年4月10日,海鹽縣司法局出臺了活動實施意見,將2006年《規(guī)則》中列舉的14項法律事務合并為8項,但基本內容變動不大。
同時,實施意見要求法律顧問應當經常與結對村聯系,每月一次前往開展法律宣傳和咨詢,每年進行一次法制培訓,并根據村里的需要,開展其他服務。當然,如果是直接代理訴訟案件,則超過了法律顧問的范圍,應當根據一般的律師代理服務簽訂協議和約定報酬。
海鹽縣政法委書記蔣建森在4月28日召開的全縣司法行政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暨深化“百名法律顧問結百村活動”工作會議上講話說,這個活動“提高了全縣農民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的能力,有效化解了一部分農村矛盾和糾紛?!?/p>
葉國良說,由于合法途徑有時表現為不暢通、效率不高等,群眾易產生對法律和政府的不信任情緒,嚴重的會導致上訪。法律顧問就是要把這種情緒重新引導到法律軌道上來。
此外,2007年的實施意見中,還給法律顧問增加了一項服務內容: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蔣建森說,海鹽有26萬農民,侵害農民利益的案件時有發(fā)生,法律顧問要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
而這個舉措的始作俑者,正是城西村。村黨支部書記張祥明曾經是一名商人。1998年,時任村干部的張祥明深感處理農村事務之復雜艱難,于是想起辦企業(yè)時聘請的法律顧問,決定聘請肖海林做城西村的法律顧問。
“這事在全國都不多見?!睆埾槊髡f,一個農村出嫁女能否獲得征地補償的問題,他兩三個月弄不出個結果。律師來了給大家一講,兩三天就制訂出一個文本,村民代表會議一通過,大家都認可?!拔覀円环矫娌欢?,另一方面即使做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我們也講不清楚,村民總以為我們做法偏了?!?/p>
中立的力量
“其實我們也是公正公平處理的,但他就是不相信,律師說了他就信了?!睆埾槊髡f,“這不僅是城西村的無奈。但是,只要問題解決了,大家心平氣順,我也樂得清閑,所以我們村最早聘請法律顧問,一直堅持到現在?!?/p>
肖海林將法律顧問在農村的成功歸結于“中立的力量”。行政不能中立,就不會讓民眾產生信任感。而律師是外來的,相對超脫于當地的熟人情面和利益,這是律師很快取得民眾信任的主要原因。
“在司法領域中有回避制度,但在一般的行政事件中沒有此類規(guī)定。由于鄉(xiāng)村是個熟人社會,大家有事都是找熟人幫助,如果爭執(zhí)的一方有官場關系而另一方沒有或者無力對抗,往往會影響到事件的處理。大家有時要找律師驗證一下基層組織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正是出于對這種熟人社會的懷疑。如果在行政事件中也采用回避制度,可能就不會有這種疑問了?!毙ずA终f。
“像城西村重新承包水泥廠廠房問題,由于村委會已經成為矛盾的一方,無法成為相對超脫的第三方作為協調力量,這個時候,只有與村委會沒有上下級關系、更與當事各方沒有具體利益牽扯的方面,才能成為有公信力的調解者?!毙ずA终f。
肖海林第一次與城西村接觸,是為村里代理一起經濟糾紛。在包括水泥廠在內的事件中,他都親自參與。
“作為律師來說,我們當然不希望總是參與這種事情,作中立的第三方,本來是法官的角色,律師只做一方的代理?!毙ずA终f,之所以把律師進村定位為顧問,而不是正式的力量,就是出于這種原因。法律所擁有的只是能夠正確解釋法律的能力資源,這種資源是道義性的而非法律性的。歸根結底,村里的事還得村民和村干部合力解決。
實際上,肖海林結對的城西村已經很少發(fā)生需要他親自參與的事件了?!邦I導懂法、依法了,民眾當然也就懂事依法了。因為法律本身是弱者最后的救濟渠道,相比強勢者來說,弱者對法律的研究和依靠感覺更強。從我處理基層矛盾的經驗看,多是干部不懂法而老百姓懂法卻無力依法維權?!?/p>
“而在城西村,經過這么多法律示范,村里已經能夠根據法律處理事件了,法律顧問自然就閑了下來,只有碰到不明白的,他們才來咨詢一下?!毙ずA终f。
肖海林說,由于文化水平和傳統習慣影響,“判例”在農村的影響力遠大于法律條文。一旦村干部一件事處理不公或者違反法律,以后就很難做了。而一旦一件事開了個壞頭,以后類似的事件就很難再處理。
同樣,律師們在村里處理問題形成的那些“判例”,已經成為村干部和村民共同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
“人家憑什么聽律師的規(guī)范?就是因為律師是中立的,經受得住人心和法律的考驗。”葉國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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