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提起訴訟的邯鄲市升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郗立民介紹,今年5月22日,他駕車從邯鄲市火車站附近出發(fā),沿107國道向南到磁縣辦事。途徑107國道馬莊時,設立在此的收費站向其收取了10元錢外環(huán)路過路費。而郗律師辯解稱自己沒有經過邯鄲市的任何外環(huán)路,只是在來到收費站之前的200米處,沿立交橋從邯鄲市南環(huán)的上空跨過而已。他說,難道南環(huán)路還有什么“領空的制空權”,但是辯解歸辯解,最終郗律師還是交納了10元錢的外環(huán)費。
從磁縣回到邯鄲后,郗先生查閱有關文件獲知,根據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在107國道上設立收費站應該經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審查批準。而馬莊收費站卻是根據邯鄲市邯政告(2004)4號文件的規(guī)定設立的,沒有經過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批準。郗先生認為這一做法不妥,于是他就拿起法律武器,于5月23日向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遞交訴狀,狀告邯鄲市人民政府。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馬莊收費站,依法歸還收費站收取的10元錢,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據悉,邯鄲市叢臺區(qū)法院已經收到這一訴狀,不日將做出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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